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相关资料图)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生物”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蔚蓝生物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961号”文核准,蔚蓝生物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66.7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10.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94,016,73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7,440,291.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月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9] 37110002号)验证确认并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 精制酶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 23,048.00 | 11,400.00 | 1,433.03 |
| 年产 10000吨植物用微生态制剂系列产品项目 | 19,252.00 | 7,247.03 | 7,292.16 |
| 动物用保健品综合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0,430.00 | 10,000.00 | 8,996.55 |
| 蔚蓝生物集团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6,097.00 | 6,097.00 | 4,680.00 |
| 合计 | 58,827.00 | 34,744.03 | 22,401.74 |
1、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期限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计划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 变更后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
| 1 | 精制酶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3年 7月 | 2024年 5月 |
受国内外环境的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前期的项目备案、审批等手续的办理受到一定影响;同时,为提高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公司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产品生产线进行了工艺优化。公司在保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资金用途等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结合该项目目前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综合考虑后期整体施工进展的基础上,公司经审慎研究论证后拟将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计划的 2023年 7月延期至 2024年 5月。
四、为保障募投项目延期后能按期完成拟采取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2、公司将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与项目相关建设任务的协调,实时跟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统筹解决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的问题,保障募投项目能够按期完成。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调整是根据相关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实际建设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并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未实质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或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延期是为了更好的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和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与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4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与监事会一致同意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因此,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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